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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福建商会    
 
 

中央、省、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襄阳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0 年 3 月

目 录
中央部委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 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
产的通知...............................................................................................................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
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
费的通知...............................................................................................................
6.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7.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8.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9.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
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10.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若干措施的通知...................................................................................................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1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
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
15.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有序推动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
意见》...................................................................................................................
16.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
17.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联合印发
《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1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
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3
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
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2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
通知.......................................................................................................................
2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2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指导意见...........................................................................................................78
23.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
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24.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湖北省文件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
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2.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
3.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
4.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
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5.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
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6.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

襄阳市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
共渡难关加快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
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
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不合理审批,规范审批事项和行为,
提供便利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现就除湖北省、北京市以外
地区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
(一)简化复工复产审批和条件。各地区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继续
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做好防控工作,并按照分区分级原则,以县域为单位
采取差异化防控和复工复产措施。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
延缓开工。对于中、高风险两类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在
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最少、必需原则分别制定公布全省统一
的复工复产条件,对确有必要的审批和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逐项列明
办理程序、材料和时限,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索要证明,防止出
现层层加码、互为前置审批、循环证明等现象。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
保证金等。对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可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提高复工
复产率。
(二)优化复工复产办理流程。相关地区要积极推行复工复产一站式
办理、上门办理、自助办理等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
5
理、并行办理”,在本行政区域内明确一家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一
次性收取材料,相关部门并行办理、限时办结,原则上要在 2 个工作日内
作出答复。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复工复产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或告知承诺制,
企业按规定做好防疫、达到复工复产条件,提交备案信息或承诺书后,即
可组织复工复产,相关部门通过开展事后现场核查等,确保企业全面落实
各项防疫措施。
二、大力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
(三)加快实现复工复产等重点事项网上办。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疫情
防控、复工复产等专题服务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群众获取疫
情防控信息、办理复工复产等提供便利。同时,抓紧梳理一批与企业复工
复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率先实现全程网办。对确需现
场办理的事项,要大力推行就近办、帮代办、一次办,并采取网上预审、
预约排队、邮寄送达等方式,减少现场排队和业务办理时间,最大限度避
免人员聚集。
(四)依托线上平台促进惠企政策落地。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
务平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作用,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
服务事项一站办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梳理相关惠企政策措施及网上办
事服务,抓紧接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不断完善服务专栏内容,鼓
励引导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获取相关服务,有效扩大政策惠及面。
(五)围绕复工复产需求抓紧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政
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政务数据共享需求,优化数据共享流程,按照“急用
先行、分批推动,成熟一批、共享一批”的原则,对地方和部门在疫情防
控、复工复产等工作中急需的政务数据,加快推动实现共享。三、完善为复工复产企业服务机制
(六)提升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事项审批效率。对建设项目涉及的用地、
规划、能评、环评、水电气接入等审批服务事项,要加强部门协同联动,
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的审批、备案等事项不
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鼓励通过网络、视频等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对
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
纸质原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
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
(七)为推进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提供服务保障。加强跨区域联动,
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上下游协同等问题。重点抓好核心配套供应商等产业链
关键环节企业复工复产,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鼓励地方建立重
点企业服务保障制度,探索推行“企业管家”、“企业服务包”等举措,
主动靠前服务,帮助企业办理复工复产手续,抓好用工、原材料、资金等
要素保障。
(八)建立健全企业复工复产诉求响应机制。各地区要依托互联网、
电话热线等,及时掌握和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完善企业
信用修复机制,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订单交付不及时、合同逾期等失信行
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开设中小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就不
可抗力免责等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企业疫情
防控综合保险业务,对复工复产后因发生疫情造成损失的企业提供保险保
障,提高理赔服务便利度,消除企业后顾之忧。
四、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
7
(九)清理取消阻碍劳动力有序返岗和物资运输的繁琐手续。非疫情
防控重点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返岗务工人员出行。对确需开具健康证明
的,相关地区要大力推进健康证明跨省互认,劳动力输出地可对在省内连
续居住 14 天以上、无可疑症状且不属于隔离观察对象(或已解除隔离观
察)的人员出具健康证明,输入地对持输出地(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健
康证明、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的人员,可不再实施隔离观察。
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各地互认的流动人口健康标准。加强输入地与
输出地对接,鼓励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实施全程防疫
管控,实现“家门到车门、车门到厂门”精准流动,确保务工人员安全返
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接,
推进货运车辆司乘人员检疫检测结果互认,对在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
已经进行检疫检测且未途经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货运车辆快速放行,减少
重复检查。
五、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防疫工作的监管服务
(十)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
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规定,
强化防控主体责任,并积极开发运用大数据产品和方案用于支持服务企业
防控疫情,建立复工复产企业防疫情况报告制度,及时跟踪掌握人员健康
状况。帮助企业协调调度防疫物资。对出现的感染病例,要第一时间进行
科学精准的应急处置,最大限度降低聚集性传染风险。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
复产,把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各项工作做细做扎实。同时,要及时总结
疫情防控期间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复工复产的典型经验,把一些好的
8
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20 年 3 月 3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
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
9
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
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
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
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
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
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
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
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
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
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
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
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 年 1 月 24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
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卫生健康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农民工、
11
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即将迎来
农民工等人员返岗复工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
责任重大。为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
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
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
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
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
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
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
春节期间(截至 2020 年 2 月 9 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
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根据春节假期调整和防
控疫情安排,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在人社部门官
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
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依托公共就业人才
服务机构、劳务站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针对农民工等人员
流动特点,编制发布预防手册,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
的相关防护。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
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三、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通
过发送慰问短信、公告、慰问信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
好安抚和疏导。对已离开湖北返乡的劳动者,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对暂
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
12
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
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
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
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
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
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
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
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
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
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
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 20%。
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
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
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
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
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
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
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
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
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
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
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卫生健康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农民工、
11
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即将迎来
农民工等人员返岗复工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
责任重大。为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
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
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
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
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
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
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
春节期间(截至 2020 年 2 月 9 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
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根据春节假期调整和防
控疫情安排,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在人社部门官
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
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依托公共就业人才
服务机构、劳务站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针对农民工等人员
流动特点,编制发布预防手册,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
的相关防护。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
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三、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通
过发送慰问短信、公告、慰问信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
好安抚和疏导。对已离开湖北返乡的劳动者,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对暂
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
12
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
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
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
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
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
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
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
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
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
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
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 20%。
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
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
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
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
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
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
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
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
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
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
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卫生健康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农民工、
11
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即将迎来
农民工等人员返岗复工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
责任重大。为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
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
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
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
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
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
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
春节期间(截至 2020 年 2 月 9 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
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根据春节假期调整和防
控疫情安排,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在人社部门官
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
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依托公共就业人才
服务机构、劳务站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针对农民工等人员
流动特点,编制发布预防手册,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
的相关防护。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
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三、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通
过发送慰问短信、公告、慰问信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
好安抚和疏导。对已离开湖北返乡的劳动者,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对暂
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
12
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
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
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
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
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
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
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
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
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
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
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 20%。
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
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
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
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
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
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
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
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
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
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充分利用国家、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开展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
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
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
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
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
就业报到手续。视情调整 2020 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
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
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加强求职心理疏导,组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
师、心理咨询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推出一批在线咨询指导课,开通心理
热线。
六、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
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
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加快向中国公共招聘
网(http://job.mohrss.gov.cn)归集共享,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
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根据当地疫情状况和党委政府部署,确定并
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
网上办、自助办,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
持通风,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
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
策部署,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科学研判
当前市场供求,引导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有序招聘求职,确保社会大局稳
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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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2 月 5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
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
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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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
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现就做好疫情
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
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
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当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
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
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
共渡难关。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
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
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
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
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
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
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
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
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
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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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
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
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
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
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
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
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
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
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
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
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
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
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
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
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
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
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
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
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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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
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
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
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七)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
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
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
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
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
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
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
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
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
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
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九)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
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
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
训教学资源。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
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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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要做好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
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
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要引导
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动员职工大力发扬劳动
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各级
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
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
创新等提高竞争力。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
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
和工作岗位。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
实保障职工权益。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通过减免租金等形式减
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
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
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
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
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
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开展
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
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
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
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
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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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
工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
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
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0 年 2 月 7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
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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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自 2020 年 2 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
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对大型
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
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二、自 2020 年 2 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
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
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等
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
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
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
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2020 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 4%,加大对困难
地区的支持力度。
七、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
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据
减免情况,合理调整 2020 年基金收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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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
发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省印发的具体
实施办法于 3 月 5 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
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 年 2 月 20 日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
公 告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
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 2015 年第 102 号)等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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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
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
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
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
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
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
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
(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
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
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
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
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
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
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
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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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
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
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
第 17 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附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
抵扣证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 年 2 月 1 日附件:
防 控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进 口 物 资 增值税进项
税额未抵扣证明
编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四位

注:1.本表由申请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并盖章确认;
2.表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企业进口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物资向海关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金额。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
的公告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
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
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
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
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
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
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
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 年 2 月 6 日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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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
发展,现就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
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
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三、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
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 年 2 月 6 日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
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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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审计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
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
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
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根据李克强总
理主持召开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
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
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一)支持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
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1. 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
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
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
资企业;
2.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
和相关配套企业;
3. 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 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 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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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名单申报流程。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
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
出申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
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湖北省和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江西
省、北京市、上海市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
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
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
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
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三)严格名单管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中央应对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严格报送名单程序和
筛选标准,指导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送工作,根据疫情防控
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加强信息共享。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人民
银行、审计署实时共享全国性和地方性名单信息。财政部、人民银行应实
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
息化部、审计署。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发放对象。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
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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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
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 9 家全国性银行,以及
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
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二)利率和期限。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减 250 基点。再贷款期限为 1 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
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
一年期 LPR 减 100 基点。
(三)发放方式。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
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
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贴息范围。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
给予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
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进
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
(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
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
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四、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
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
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
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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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
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
追回中央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地方
不配合国家对重要物资统一调配的,取消当地企业的相关政策支持。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和筛
选标准报送企业名单和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批、从快发放贷款,
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发展
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的医用物资、生活
必需品流向,确保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领域。人民银行要建立
电子台账,跟踪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财政贴
息资金安排的监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审
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相
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加强
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
和有效,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
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借机骗取套取
财政和信贷资金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坚决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
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
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服从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切实加强
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强化协同。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主
动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下沉服务、上门服务,及时
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
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需求、尽快放贷,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各级财政
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尽快发放专项
再贷款、拨付贴息资金。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
时推动整改。各部门要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
时报告。
(三)特事特办,及早见效。各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坚持特事
特办、急事急办,业务办理高效化、便利化,全力以赴支持疫情防控重点
保障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能力,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真正惠
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2020 年 2 月 7 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
署,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
防控阻击战。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为
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
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
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
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 12 项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
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
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
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
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3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0 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
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
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
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0 号)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
34
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
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
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
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
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
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
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
栏次。
35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
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
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
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
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
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
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
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
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
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
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
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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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
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
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
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
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
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
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
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
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
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
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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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
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
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
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
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
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6 号)的规定执行。企业
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
除”行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
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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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
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17 号,先登记
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6 号)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
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
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
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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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
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9 号)
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
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
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
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
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
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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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
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9 号)
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
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
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
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
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
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
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
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
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
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
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
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
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
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
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
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
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
42
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
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
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
(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
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6 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
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
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
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
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
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17 号,先登记
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
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02 号发布)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6 号)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
限延长至 8 年
【享受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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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
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
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的,应当在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
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
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
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
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本着把人民
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态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
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地方党委
政府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特别是办税缴费服务场所
的疫情防控工作。要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
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 2020 年 2 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
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 2020
年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
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
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三、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
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
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自助办
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 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
上申报。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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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
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要通过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
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
业务的,税务机关要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
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
求,认真做好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加强对一线工作人
员的关心关爱,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要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
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
捷办理相关业务。要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
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疫情严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
所。要充分发挥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合理调配人员尤其是党员
干部充实到办税缴费服务中来,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各地税务机关要以适当方式将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纳
税人、缴费人,如遇重要事项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2020 年 1 月 30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
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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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内各单
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
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
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
措施:
一、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
(一)不折不扣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扛牢落实支
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政治责任,对 2020 年 2 月 1 日和 2 月 6 日新出台
涉及“六税”“两费”的十二项政策以及地方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的政
策,及时优化调整信息系统,加大内部培训力度,简化办理操作程序,尽
量采取网上线上方式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积极加强与发
改、工信等部门沟通,确保政策简明易行好操作,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
全面懂政策、会申报,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对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特
别是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也要进一步落实落细,巩固和
拓展政策实施成效。
(二)编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税务总局编制发布《新
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便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了解掌
握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照政策指引逐项加大落实力
度,确保全面精准落地。
(三)切实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通过绩效考评和专项
督查等方式,加强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严
明纪律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加强政策运行情况的统计核算和跟
踪分析,积极研究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
二、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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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网上办税缴费事项。税务总局梳理和发布涉税事项网上办
理清单。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凡是清单之内的事项均
可足不出户、网上办理,不得自行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
务服务大厅办理清单列明的相关业务。
(五)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
的原则,在税务总局发布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丰富网
上办税缴费事项,实现更多业务从办税服务厅向网上转移,进一步提高网
上办理率。
(六)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加强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 等办税
缴费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优化电子税务局与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应用功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办
理发票业务。拓展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缴纳税费业
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的“掌上办税”便利。
(七)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增强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力量配
备,确保接线通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制作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
疑,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积极借助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主流直
播平台等,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与纳税人、缴费人进行实时互动
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八)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各地税务机关在拓展网上线上办
税缴费服务的同时,要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其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
渠道。不断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
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扩大非接触办税
缴费覆盖面。
三、大力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理环境
(九)确保安全办理。严格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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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区域)的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
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的同时,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
基本防护用品。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保持人员
之间安全距离。积极争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支持,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妥
善处理。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纳税
人、缴费人,确保安心放心办税缴费。
(十)加强引导办理。增强办税服务厅导税和咨询力量配置,严格落
实首问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引导服务,最大
限度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确保“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
(十一)开辟直通办理。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
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十二)拓展预约办理。全面梳理分析辖区内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
费情况,主动问需,主动对接。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
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办税服务厅每天要根据人员流量情况和
业务紧急程度,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联系沟通,提示
其错峰办理,千方百计减少人员集聚。
(十三)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
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
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四、积极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
(十四)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
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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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
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
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十六)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
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
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
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
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
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十七)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
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坚持以案头分析为主,充分发挥大数据优
势,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
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
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
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
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
等涉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十八)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
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
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
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
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
及时恢复。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入学习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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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和地方党委、政府的
安排,在切实加强自身防控的同时,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不折不
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主动优化办税缴费服务,为坚决打赢疫情
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上述一些临时性调整的措施实施期限视疫情情
况另行通知。在此期间,要加强对各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
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工作中的经
验做法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 年 2 月 10 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
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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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
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 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
见》(医保发〔2020〕6 号,以下简称《意见》)。为确保阶段性减免企
业社会保险费、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以下简称阶段性减免企业
社保费政策)有效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尽快制定本地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税务局”)
要按照《通知》和《意见》要求,积极推动本省抓紧制定落实阶段性减免
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按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备。要会同有关
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具体
操作办法,确保政策措施早落地、好操作。
二、扎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培训工作
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分别在门户网站开设“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
专栏,集中发布相关政策、解读和操作问答。各省税务局要充分利用 12366
服务热线以及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解读政策、讲解操作、回答问题,确
保缴费人对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应知尽知。要利用视频会议、网络
办公以及在线授课等方式,加强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确保一线税务干
部尤其是 12366 服务热线的坐席人员、缴费窗口的操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
政策,优质高效为缴费人提供服务。
三、加快办理 2 月份已征费款退(抵)工作
各省税务局要对 2020 年 2 月份已经征收的社保费进行分类,确定应
退(抵)的企业和金额。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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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共同明确的处理原则,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及时为应该退费的参保单位依职权办理退费,切实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
对采取以 2 月份已缴费款冲抵以后月份应缴费款的参保单位,要明确冲抵
流程和操作办法,有序办理费款冲抵业务。
四、依规从快办理缓缴费款业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缓缴社保费政策,结合本地实
际,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从快办理缓缴相关业务。要严格落实缓缴期限
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等政策要求,确保缴费人应享
尽享。
五、抓紧完善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功能
税务总局将在近期完成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的优化升级工
作。各省税务局要根据本省实施方案以及各类企业划型名单,明确业务办
理规则,标识企业类型,尽快完成本地征管系统和信息平台相关功能的完
善、联调测试以及部署上线工作。要及时做好各地网上缴费系统、缴费客
户端等相关系统功能升级工作,确保缴费人顺畅办理减免等业务,精准享
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明
确信息共享项目,及时将征收明细信息传递给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
疗保障部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六、扎实细致做好减免费核算和收入分析工作
各省税务局要根据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特点,按照统一部
署,按月、分户做好减免费核算工作,及时反映政策成效。要根据政策影
响情况,适时推动调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为政策落实打好基础。要加强
月度收入与免、减、缓政策联动分析,全面准确掌握社保费收入状况。
七、切实加强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工作的
53
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工作专班,统筹
抓好政策落实。要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落实情况和退(抵)费办
理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加大督查督办力度,严肃工作纪律,层层压实责任,
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各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落实情况、取得
成效及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或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税务总局(社会保险
费司)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
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
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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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统筹抓好“六稳”
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实现有序
复工复产,渡过难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加强分类指导。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总体
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分类施策,在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
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动其
他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在疫情防控达标后有序复工复产。
2.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指导企业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
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
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3.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
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
等难题,指导企业开展生产自救。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
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
费不停供”措施。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
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加强本地供需对接,挖掘本
地供给潜力,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4.发挥中小企业服务疫情防控的作用。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名单的中小企业,要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对有条件、有意愿转产防疫
物资的中小企业,要“一企一策”,全力帮助协调解决转产过程中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
5.推动落实国家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政策。协助纳入中央疫情
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
优惠。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
等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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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小企业加强政策落实和服务。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
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6.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
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
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出台减免物业租金、阶段
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
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成
本负担。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地区,要加强部门协调,推动尽快落地见效。
7.推动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的力度。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
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大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
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三、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
8.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地要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动金融
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
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
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推广基于多维度大数据分析的新型征信模
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优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
性。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
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
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9.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
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
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
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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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10.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
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充
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便利快捷的优势,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
融资产品,满足中小企业需要。发挥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积
极开展线上政银企对接。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放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
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
11.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
金协同联动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加
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
投资进度。引导各类基金发挥自身平台和资源优势,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
大的被投企业投后服务力度,协调融资、人才、管理、技术等各类资源,
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四、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
12.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与产品创新。鼓励“专精特新”小巨
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在检测技术、药物疫
苗、医疗器械、防护装备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对取得重大突
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时予以优先
考虑。即时启动 2020 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疫情防控”
类参赛项目征集。率先征集诊断试剂、医疗器械、装备生产、药物疫苗、
防护装备等创新项目,并做好技术完善、认证检测、资质申请和推广应用
等服务工作。
13.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推广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
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以此为基础全面
提升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帮助提供线下服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
拓展线上服务。加快 5G、工业互联网应用部署,推广一批适合中小企业
57
的工业软件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敏捷制造和精益生产能力。支持产业
集群内中小企业以网络化协作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通过协同制
造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产能与订单共享。
14.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引导大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面向中
小企业推出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
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推动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署,对接工业互
联网平台,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
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部署应用。
15.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加快落实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
展三年行动计划。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带动产业链
中小企业协同开展疫情防控、生产恢复与技术创新。帮助中小企业与供应
链上下游企业沟通合作、抱团取暖,营造共荣发展、共克时艰的融通生态。
五、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16.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
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作用,为中小企业
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服务。引导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过开设
专栏等形式及时梳理各项惠企支持政策,开展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支持政策
咨询解读等专项服务。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
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7.加强培训服务。通过开展线上培训等形式,给中小企业送政策、
送技术、送管理,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指导受疫
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
业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18.加强涉疫情相关法律服务。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
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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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问题。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
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
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六、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
19.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提请召开领导小
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结合实际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
生产成本、稳定人员就业、保障要素供给,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树立信心、
减少损失、渡过难关,有序复工复产,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20.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
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
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共克时艰。加强部门协调,形
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国家及本地政府各项惠企政策落地,指导中小企业
用好用足相关政策,扩大惠企政策受益面,提升企业实实在在地获得感。
各地要将落实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
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 年 2 月 9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有序推动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的
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
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加强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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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确保疫情防控到
位的前提下,推动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企业复工复产,努力实现今年工业
通信业发展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
抓实抓细抓落地,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坚持突出重点、
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加强产业链协调,充分运用新一代信息
技术,全面支持疫情科学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坚决杜绝疫情防控和企业
复工复产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做法,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深入
基层,服务企业,抓紧抓实抓细各项措施落实,为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切
实帮助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工作。
二、全力保障医用防护物资供给
要把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重点开展医疗救治
急需的呼吸机、心电监护仪等医疗设备和治疗药品的组织生产和及时供
应,全面提升医用防护服、口罩等防护物资的生产保供能力,统筹协调医
用物资全产业链企业同步复工复产,增强企业生产柔性,科学谋划产能,
确保产品质量,强化物资保障协调机制,为打赢湖北和武汉保卫战,以及
全国疫情防控全面胜利提供坚强有力的物资保障。
三、切实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指导企业落实《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督促落
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通风、消毒、体温检测等防控工作,建立必备的卫
生设施,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强化日常防控管理,防止发生聚集性疫情。
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做好复工复产企业跟踪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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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疫情防控实施零报告制度。要杜绝“填表抗疫”“作秀留痕”等形式主
义做法,切实解决企业实际问题。
四、加大中小企业扶持力度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
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 号)要求,
指导企业用好用足现有财税、金融、社保等优惠政策。继续研究出台阶段
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鼓励中央企业、
大型国企等龙头企业发挥表率作用,帮助中小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带
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协同开展疫情防控和生产恢复。针对
中小企业现金流不足的突出问题,落实金融支持政策,帮助企业缓解融资
困难。继续加大力度推动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缓解企业
资金压力。
五、加紧推动民生必需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
加快化肥、农膜、农机装备整机及零部件等涉农企业复工复产,做
好春耕备耕物资供应,确保农业生产不误农时。推动食品、日用品等生活
必需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民生物资供给稳定。充分利用电商、信息服务
等平台,促进产业链供需线上对接,鼓励开展农机等设备的在线维护。
六、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
优先支持汽车、电子、船舶、航空、电力装备、机床等产业链长、
带动能力强的产业。继续支持智能光伏、锂离子电池等产业以及制造业单
项冠军企业,巩固产业链竞争优势。重点支持 5G、工业互联网、集成电
路、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智能制造、新型显示、新能源汽车、节能环
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提升食品包装材料、汽车零部件、核心元器件、
关键电子材料等配套产业的支撑能力。
七、推进重大项目开工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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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扩大国内有效需求,发挥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示范带动作
用,加快在建和新开工项目建设进度,带动工程机械、原材料等企业复工
复产及人员返岗就业。结合本地区实际,围绕民生就业、产业基础能力、未来产业竞争制高点等重点方向,启动一批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重
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协调解决重大外资项目复工复产遇到的问题,推动重
大外资项目落地。
八、大力促进市场消费提质扩容
支持新业态新模式,丰富 5G+、超高清视频、增强现实/虚拟现实等
应用场景,推动发展远程医疗、在线教育、数字科普、在线办公、协同作
业、服务机器人等,带动智能终端消费。积极稳定汽车等传统大宗消费,
鼓励汽车限购地区适当增加汽车号牌配额,带动汽车及相关产品消费。加
大生物医药、智能健康管理设备、高端医疗器械、医疗机器人、公共卫生
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大健康产业投入力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九、打通人流、物流堵点
落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策略,保障人员有序流动和物流畅通,推动
产业链各环节协同复工复产。指导企业用好用足援企稳岗政策,发挥信息
化手段优势,积极开展精准对接,协调打通企业员工返岗通道,提高员工
返岗率。主动对接有关部门,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生产原料、零部件、产
品纳入绿色物流通道,保障运输畅通。搭建跨区域人员、物资对接平台,
进行精准服务,统筹解决园区、产业集群内企业人员返岗、生产物资运输
等问题,推动企业抱团恢复生产。
十、加强分类指导
对低风险地区,落实好相关防控措施,简化程序,强化服务,指导
企业复工复产,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中风险地区,在做好疫情
防控前提下,合理安排企业复工复产,尽快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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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风险地区,要继续集中精力抓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疫情态势逐步恢
复生产生活秩序。要选派优秀干部下沉一线,对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指导
企业复工复产。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 年 2 月 24 日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
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科学有序防控,奋力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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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主动落实好科技部党组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改进和
完善火炬工作相关流程,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现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应对疫情、服务科技企业的重要性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期,要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坚决
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调整、改进、优化服务方
式,制定出台精准扶持政策,支持企业便利化办理业务,有序引导广大科
技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努力帮助科技企业渡过难关。
二、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
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居民企业,可登录“全国技术
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在线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纸质文本可延迟至
疫情结束后提交。已开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分系统的省(市),一律实行
“无纸化”认定登记流程,在线提交并审核技术合同文本,全流程网上办理。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及所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尽量简化服务流
程,为居民企业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电子版或邮寄等便利服务。
三、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利用互联网手段合理安排好本地
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主动公
开认定批次,倡导实行网上受理、邮件受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业务办
理“不见面”,相关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
四、坚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
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全时开放运行,全面实行科技型中
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利用信息服务平台,
组织辖区内评价工作机构在线开展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分批次公示公
告、集中抽查等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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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租金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
财政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
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
六、做好国家高新区疫情防控工作
各国家高新区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对疫情防控所需医药品、器
械、防护设备及相关物资的生产企业要主动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对因疫
情而停产停工的科技企业,要及时掌握企业情况,必要时依规提供税费减
免优惠,提供资金周转或低息免息贷款服务等。各国家高新区发生严重疫
情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抄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七、做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相关预案
为正常开展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科技部火炬中心将进一步细化和提供
统计工作培训课件,在线指导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和国家高新区开展火炬统
计调查工作,确保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不受影响。
八、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科技企业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统计和监测疫情对各类
科技企业的影响,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而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精准
支持,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九、组织推荐针对疫情防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主动调研和掌握针对疫情防
控有效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在服务疫情防控的同时,及时推荐和
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向科技部及相关机构建议推荐。
十、及时总结科技企业抗击疫情先进典型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
新区管委会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出的科技企业先进典型和事
迹,依规做好相关宣传报道,激发斗志、增强信心,并及时向科技部火炬
65
中心报送。
特此通知。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0 年 2 月 6 日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
(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
66
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政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
决策部署,进一步纾解中小微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高金
融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关部门作了深入研究,确定按照市场化、法
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
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贷款到期本金安排
对于 2020 年 1 月 25 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
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
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
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
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
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
二、关于贷款利息支付安排
对于 2020 年 1 月 25 日至 6 月 30 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
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
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三、关于湖北地区特殊安排
湖北地区各类企业适用上述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湖北地区配备
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争 2020 年普惠型小微企
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 1 个百分点以上。
67
四、关于企业新增融资安排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建立绿色通道,简
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应贷尽贷快贷。要改进绩效考评、
尽职免责等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努力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中长
期贷款占比和“首贷率”。地方法人银行应主动申请人民银行的新增再贷
款、再贴现额度,积极配合政策性银行的新增信贷计划,以优惠利率向民
营、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五、落实要求
做好需求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 , , , , , , , , , , , , , 接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需
求,开通线下和线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多种渠道,为
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提供便利。要及时受理企业申请,限时回复办理。
明确支持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评估企业状况,调整完善企业
还本付息安排,重点支持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
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于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遇到特殊困难的行业,
例如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娱乐、住宿餐饮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
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倾斜。
有效防范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贷款进行专
门统计、密切监测,对于贷款期间企业经营出现实质性变化的,及时予以
相应处置。同时,应完善反欺诈模型运用,推进信息共享联防。一旦发现
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融资支持,并通过上报征信、诉讼
等惩戒措施,有效防控道德风险。
六、有关配套政策
对于上述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
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
68
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持银行负债端
平稳接续。
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020 年的经营
考核,应充分考虑应对疫情、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特殊因素,给予合理评价。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2020 年 3 月 1 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
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重要
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纾解企业困难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实施住房公
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69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
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 年 6 月 30 日前住房公积金贷
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
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三、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
商的前提下,可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
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
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强对工作落实情
况的指导监督。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提出实施住房
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具体办法,做好落实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
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行业协会商会: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行业协会商会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积
极组织行业企业协调重要物资与服务保障,指导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有力
服务了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发挥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等会员单位科学精准防
70
疫、有序复工复产的要求,各行业协会商会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
命担当,充分发挥协会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利用好协会
扎根行业、贴近企业的独特优势,在动员企业全力参与疫情防控的同时,
积极支持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在助力企业渡难关
中提升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实现转型发展,巩固改革成果。现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企业分区分类分批复工复产。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不同地区
的疫情状况,分区分级为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恢复生产秩序做好
服务,支持低风险地区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中风险地区企业尽快有序复工
复产,高风险地区企业根据疫情态势逐步复工复产。涉及医疗卫生、药品
器械、防护物资、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控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
环卫、物流运输等经济社会运行必需,食品、农牧、基本生活用品、市场
流通销售等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全
力协助企业创造条件尽早复工复产。其他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协调地
方政府,推动符合防疫条件的企业尽快开工生产。对近期难以复工复产的
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了解企业实际困难,
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配合协调解决。
  二、协助保障企业复工复产防疫需求。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相关规范
要求,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沟通,主动制定本行业企业疫情防控手册、防
疫预案范本和应急流程指南等,推动企业科学精准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和安
全生产要求。积极推广居家办公、远程会议、灵活用工、弹性工作、错峰
轮岗等方式,降低疫情扩散风险。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了解汇总本行业企业
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所需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向各级联防联控
机制或物资保障机制提出申请,积极争取调配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
会可以搭建防疫物资国际国内采购平台,组织民营中小企业集体采购,或
71
者协调整合行业资源自行生产,以满足当前紧迫需求。防疫用品生产领域
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尽力为企业开足马力生产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支持等,
优先保障医护人员、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复工复产的一线企业防疫需求。
  三、协调解决用工用料用能用运困难。行业协会商会可积极搭建劳动
力、原材料、能源、运输服务供需对接平台,及时收集、整理、推送产品
供需和招工用工信息,加强与劳务输出量较大地区、原料能源供应大户、
骨干物流企业的供需对接,帮助企业稳定就业、畅通供应链。劳动密集型
行业领域的协会商会,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就业情况和
用工困难,协调落实救助和纾困政策,缓解因疫情影响导致的用工紧张和
就业困难。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面向行业企业开展线上职业培训,帮助企业
提高劳动力质量,尽快恢复生产能力。钢铁、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
和基础原材料等行业领域的协会商会要倡导会员企业稳定供应和价格,防
止集中复工复产带来的区域性、时段性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铁路、民航、
公路、港口、物流、仓储配送、对外贸易等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
帮助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解决生产原料和产品的运输、仓储、配
送、通关等问题。
  四、提供专业化高质量支援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可编制复工复产政策
指南和民营中小企业自救指南,搭建线上政策咨询平台,帮助指导企业了
解并用好用足税费减免延缴、援企稳岗、劳动用工、金融支持、房租补贴
等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企业降低在进出口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和参加国际
展览展会方面的损失,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法
律咨询、纠纷调解、供需对接等服务,为企业应对因疫情引起的国际经济
纠纷提供指引,在开拓国际市场方面提供支持。引导协调大型制造和商贸
企业与上下游民营中小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合作,积极寻求地方政府、金
融机构或行业龙头企业支持,多渠道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金融领域行业协
72
会商会要倡导金融机构全面落实下调贷款利率、还本付息延期等支持政
策,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行业和企业的信贷、发债支持力度。组织
法律专家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应对受疫情影响
造成的合同履约、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搭建会员间信息交流平台,畅通
沟通机制,交流经验做法,发挥抱团取暖作用。
  五、精准施策全力救助受困企业。建立企业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及时
梳理形成行业内受疫情影响严重、濒临破产倒闭的民营中小企业名单,积
极与有关部门对接,根据不同受损程度,协助政府开展精准扶持,特别对
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民营中小企业进行专项帮扶。行业协会商会可
组织专家团队为困难企业量身定制脱困方案,在应对风险、转型升级、技
术创新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协调国有物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对
较困难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实行房租减免。商业地产、物业服务等
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倡导会员企业减免经营困难的中小商户租金。鼓励行
业协会商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民营中小企业和武汉等地区企业会员,减
半或免收 2020 年度会费。
  六、及时反映行业诉求有力支撑政府决策。行业协会商会要通过电话
调查、在线访谈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行业企业的调研,及时跟踪了解疫情对
本行业、本领域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准确摸底企业库存、产能,加强市
场运行情况监测和风险预警,调查税费减免延缴、援企稳岗、劳动用工、
金融支持、房租补贴等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将信息反馈相关部门,供
决策参考。提前研究疫情结束后可能出现的产业链配套难、经营难、融资
难等问题对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带来的影响,提出风险应对预
案。餐饮零售、酒店旅游、影视娱乐、教育培训、畜牧养殖、交通运输等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领域,协会商会要及时提供行业发展应对指引,积
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受损情况,提出帮助行业渡过难关的政策建议,协
73
助政府出台支持政策,提振市场信心。
  七、自觉维护行业市场秩序。行业协会商会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
规范行业企业行为,指导推动企业严格遵守《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等
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不哄抬物价、不串通涨价,组织行业企业不惜
售、不限购、不蓄意囤积,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劣药品、医
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防范假冒伪劣产品上市流通,
积极维护市场秩序。推行企业产品标准、质量、安全自我承诺制度,强化
民营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建设。
  八、创新推广新模式新业态。行业协会商会要深入研究本行业本领域
在疫情期间催生的新业态、新模式。帮助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充
分利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实现智能生产、线上销售、远程
服务、网络办公,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支持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云制造、
云服务平台。在行业内推广线上直播销售、无接触式服务、“不下车式”
运输等新方式,引导企业利用好物联网、网上购物、外卖订餐、线上娱乐
等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发展契机,促进行业实现转型升级。
  九、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利用网站、报刊和
“两微一端”等宣传媒介,在行业内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
及时解读政策动向并做好贯彻落实。积极发掘、广泛宣传、表扬奖励会员
企业在疫情防控、捐款捐助、复工复产等方面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总
结好的经验做法,鼓舞士气、提振信心,充分展现团结一心、同舟共济、
共克时艰的良好精神风貌。对在参与疫情防控、支持复工复产中表现突出
的行业协会商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将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表扬,组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并将此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等工作的重
要依据。
7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
复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
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
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
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降
低企业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阶段性降低非居民
75
用气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天然气生产经营企
业要提前执行淡季价格,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
民用气,要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对价
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
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
二、对化肥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鼓励
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充分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对化肥等涉农生产
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
三、及时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
抓紧工作,根据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及时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切实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加强跟踪调查,及时发现
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平稳实施。鼓励各地通过加强省
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释
放更多降价红利。
四、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
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下游企业用气需要,保持市场平稳运行。天
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充分考虑疫情对下游企业生产运营的影响,按照实际
供气量进行结算。
五、加强宣传解释。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
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
业信心。
六、实施时间。上述措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7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
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
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项通
77
知如下。
  一、降价范围
  此次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
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降价措施
  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
(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 95%结算。
  三、进一步明确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时间
  2020 年 2 月 7 日,我委出台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
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 号),
进一步明确执行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情况,指导电网企业
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加强跟踪调度,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
问题,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
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增强企业信心。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商
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
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
  (三)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明确降价范围
对应的用户,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 年 2 月 22 日
78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费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
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
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自 2020 年 2 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
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
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
79
二、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 6 个月的统筹地区,
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 6 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
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
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
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
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四、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
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
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各省
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 2020 年基金预算。
五、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继续执行,也可
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指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
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各省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分类指导统筹地区做好相关工
作。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方案于 3 月 5 日前报医保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
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
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80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
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经济、扩大社会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维护社
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
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
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帮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稳定扩大就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一)分类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各地要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
产要求,分业态分形式有序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对于实体批发零售
类、餐饮类、居民服务类、交通运输类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
体工商户,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有序解除复工复产禁止性规定。涉
及人员聚集的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应结合实际,适时明确复工复
81
产时间。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
展经营活动。
(二)保障用工和物流需求。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
指南》,保证符合复工复产防疫安全标准规定的人员及时上岗。要采取措
施,尽快完善灵活就业政策,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稳定快递末
端网点,保障物流畅通。要发挥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作用,为线上线下个
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资源服务。
二、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对受疫情
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
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引导金融机
构增加 3000 亿元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四)减免社保费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
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
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
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
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五)实行税费减免。在继续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同时,自
82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
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
3%降为 1%。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
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可申请困难减免。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
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
和认证认可费用。
(六)减免个体工商户房租。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
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
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承租其他经营用房
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
为租户减免租金。
三、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
(七)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
网上办理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流程。对于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
商户,要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
活动。个体工商户可将年报时间延长至 2020 年年底前。
(八)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综合管理需要
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的现实需求,尽快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
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
性条件清单。
(九)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
83
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
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
各地要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四、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
(十)保障个体工商户电气供应。2020 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
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商贸流通、
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
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
(十一)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团组织作用。充分发挥
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各类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开展维
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举措为
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十二)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
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帮助个体工商户运用移动
支付、应用软件等服务,拓展运营新模式。发挥平台机构信用信息优势作
用,联合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
期免息或低息贷款。地方政府可对帮扶效果好的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
复产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
场监管局(厅、委)、药监局、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
务院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现
就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提出十条政
策措施。
一、登记网上办理
充分依托“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有效手段,进一步压
减登记注册环节、时间和成本,对生产防疫用品的企业登记注册实行特事
特办。对于疫情期间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及时调整经营范围标准。
二、实行告知承诺
对凡涉及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快捷办理,
压缩审批时限。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
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场
给予办结。
85
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简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流程,推进网上
办理,推广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发放。对于申请许可的新办企业、申
请许可变更的企业,需要现场核查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地区食
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对低风险食品试点开展告知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实
施“先证后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全面实行网上办理、邮寄办理,采取延期评
审、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进行。
便利企业并购交易,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行网上申报,提高简易
案件审查效率,保障企业并购交易顺利进行。优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工作机制,加强企业竞争合规指导和服务。
三、建立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
对生产企业转产生产口罩、防护服等应急物资的,简化生产资质审批
程序,合并产品注册及生产许可证检查流程,启动加急检验检测程序,同
时认可企业的部分自检报告。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现场确认后,立即办
理产品注册和发给生产许可证。对于转产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实行应急
审批,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
对疫情防控所需药品的注册申请,在确保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
加快审评审批。对疫情防控所需的药品,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导企业
合理安排生产,充分释放产能,全力保障临床供应。对医用口罩、防护服
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生产许可和检验检测等实施特别措施,合并审批流
程。
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依请求予以优先审查办
86
理。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绿色通道,
支持企业快速融资和续贷,缓解资金困难。
四、延长行政许可期限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
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
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
过期的生产企业,可办理许可证延期,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请。
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检验检测机
构,可办理许可证延期。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
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
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
对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因受疫
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请求恢复权利等
便利化救济政策措施。
五、加快标准转换应用
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复产,加快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的转换,推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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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依据标准和国内标准的衔接。对依据国际标准生产,且相关国际标准
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要求的,允许在国内生产销售。鼓
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增加企业复工复产所需标准的有效供
给。对于生产国外标准口罩用于出口、有能力生产国内标准口罩未取得相
关资质的企业,加快办理。
六、审慎异常名录管理
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经企业申请,可以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
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七、严查乱收费乱涨价
加强价格监管,严查各类涉及企业的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复工复产
负担。支持企业增加产能,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哄抬价格等
违法行为,维护防控物资生产所需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八、加强质量技术服务帮扶
实行计量型式评价专人受理,缩短试验时间。对到期的有关计量标准
器具,经所在单位自行核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可适当延长有效期。
鼓励标准化技术组织和机构,围绕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标准化咨询等标
准技术服务。帮助企业尽快建立可操作的防疫质量控制流程和规范,实现
防疫控制与企业复工的精细化管理。启动物品编码业务 24 小时快速响应
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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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认证机构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技术服务,开辟线上咨询、受理、
评价等综合服务通道,采取线上认证申请受理、延期现场审核检查、优先
安排 3C 认证等方式进行办理。
九、减免技术服务收费
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
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
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 50%,对湖
北省企业免除各类检定校准和检验检测费用。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标准化
技术机构,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
以免收。
十、鼓励企业参加“三保”行动
持续深入开展“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行动,不断提升活动覆盖面,
为企业搭建与民生期望互通互信的平台。鼓励引导更多企业参加“三保”
行动,承诺加快恢复产能,保证产品质量,保持价格稳定,保障市场供应,
凝聚疫情防控合力。
各级市场监管、药监、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
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把十条政策措施进一步细化,落实落细落到位,更好
服务于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2020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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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
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
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帮助支持全省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共
渡难关,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
1.降低生产成本。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 10%,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
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由
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
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由
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 30%给予电费补贴,省
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 5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
3 个月房租免收、6 个月房租减半。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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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 50%
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
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
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
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4.降低检验检测费用。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
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环保检测费、计量器具检定费。(责任单位:
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
5.清理拖欠企业账款。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
作,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
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审
计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强化金融支持
6.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
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鼓励金融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压缩
办贷时限,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
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
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
2020 年,省内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额不得低于去年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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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水平,其中新型政银担业务贷款规模占比不低于 30%。(责任单位:人
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再担保集团)
7.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级金融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
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
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 10%以上。小微企
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 2019 年下降不少于 1 个百分点。(责任单位:
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8.降低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
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
至 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
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
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各级政府
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
商采取展期、续贷续保等措施。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接合作,积极
争取政策支持。省财政及时补充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做好代偿补偿
保障。各市、州、县政府应建立实施尽职免责机制,通过资本金注入、保
费补贴、代偿补偿等方式,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责
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省再担保集团,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9.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
动资金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 3 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
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
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相关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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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湖北银保监局、人行
武汉分行)
10.给予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支持。积极争取将我省疫情防控企业纳入
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并根据我省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建立省
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对纳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2020 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进行贴
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已发放创业担保贷
款展期期限不超过 1 年的,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未能纳入疫情
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
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 2020 年新增贷款(1000
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的 3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
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人行武汉分行)
11.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
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 3
至 6 个月。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采取信贷支持和债券承销相结合方式,指
导企业用好用足发新还旧政策,多渠道缓解企业经营困境。积极推进拟上
市公司 IPO、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精选层辅导验收工作,采取非现场等
灵活高效方式进行辅导验收等相关工作。疫情期间,加快资本市场线上服
务平台建设,组织辅导机构等有关各方加大企业挂牌上市线上培训力度。
(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
管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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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加大技改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扩大产能、提档升级项目,优先纳入全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给予重点倾
斜。(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13.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
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
地使用税、房产税。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
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
防控疫情物资依法免征关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
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
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武汉海关)
14.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报省
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责任单
位:省税务局)
四、加大稳岗支持
15.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
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
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
16.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
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
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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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7.返还失业保险费。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 5.5%的,对企业返
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70%。对参保职工 500 人(含)以下的企
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
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 6
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责任单位: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8.增加就业补贴。对春节期间(截止 2020 年 2 月 13 日)开工生产、
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 2000 元/人给予一次性吸
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 6 个月。中央出台相关支持的
政策,遵照执行。
2020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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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
一、全面落实相关税收政策
(一)助力物资供应保障。
1. 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各项政策,突出抓好增值税留抵退税和小
微企业普惠性政策的落地落实,抓好医药、医疗、医用物资,蔬菜等农产
品,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增值税减免税政策落实。
2. 全面落实《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6 号),对捐
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的进口物资,免
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
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3. 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
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地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
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
4. 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实
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确定。
(二)鼓励企业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
5.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
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
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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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 企业开展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各类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
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依法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
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7. 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鼓励个人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治。
8. 凡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中央和地
方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疫情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
所得税。
9. 个人通过我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
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向疫情防控工作的公益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
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0.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
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根据疫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测算后,报经省人
民政府同意,定额减免 2020 年度应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额。
二、支持农副产品和医护物资供给补助政策
11. 统筹现有涉农财政专项资金,加快资金拨付,支持企业及菜农加
大生产,增加蔬菜供给。市县政府可通过专项资金对蔬菜生产企业、合作
社和农户给予适当补贴,或对其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补助。
12. 根据蔬菜等农副产品调运量,对企业流通环节费用给予财政补
助,支持流通企业加大组织供应力度。对我省从事蔬菜配送的企业,根据
配送量给予财政补贴。对组织销售供应的大型超市适当给予财政补贴。
13. 省级财政在原有医药储备资金基础上,再增加资金、扩大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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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安排医药物资调配资金,鼓励省内各医药物资生产企业组织生产、收储、调配。坚持急事急办原则,省级统一调配医药物资,采取先行组织调
配、再结算资金的方式,财政可先行办理资金支付。
14. 对生产防控医药物资的工业企业员工加班工资给予财政补贴,对
企业帮助工人返岗、安全上岗体检等费用给予财政补贴。
15. 对省内防控应急物资调运车辆通行费给予减免。
三、鼓励农贸市场持续稳定经营,对农贸市场经营户摊位租金实施全
额补贴
16. 以各经营户与市场开办者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为标准,折算
日租金成本,按照市场开办者登记的每日出摊营业情况,按日计算租金补
贴金额,按月向市场开办者拨付租金补贴。疫情期间,市场开办者不得向
经营户收取摊位租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对市场出摊情况进行检查,
由市场开办者登记每日出摊记录,确保补贴精准发放。商务部门依据登记
和检查情况,定期向市场开办者拨付租金补贴。
四、鼓励推广无接触餐饮配送经营模式,对新建、改建无接触餐饮配
送设施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对无接触送餐订单配送费用进行补贴
17. 城市管理部门对新建、改建无接触餐饮配送设施审批实行绿色通
道,1 日内办结。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送餐平台提供的无接触送餐订单数据,
按月统计,以每单 1 至 3 元标准申请财政资金进行补贴。鼓励订餐平台
减免消费者无接触送餐订单配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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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省药监局各
分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
十条》(国市监综〔2020〕30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0〕5 号)和省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部署要求,现就进一
步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加强新冠肺炎疫情科学防控、支持企业有序复
工复产、共度难关,全力做好保供应、保秩序、保安全、保价格、保质量
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部分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按照省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部
署,充分运用市场监管职能,优化服务、监管和执法,积极支持疫情防控
必需、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以下简称“三必需”)领
域的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生产自救。对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列入复工复产
名单的企业,积极扶持、帮助其解决相关困难,促进复工达产。按当地防
疫指挥部要求,支持其他生产性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准备工作。
二、大力推行“不见面”“少接触”许可审批服务。引导申请人优先
选择“网上办、掌上办、智慧办”许可审批服务,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全
程在线办理许可审批,通过“湖北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智慧办”平
台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以下
简称“疫情解除”)前,临时开放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湖北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http://wsdj.egs.gov.cn/ICPSP/index.action)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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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企业快捷办照。申请人下载电子营业执照,无需领取纸质营业执照即
可经营(电子营业执照下载及使用步骤请访问 https://zzapp.gsxt.gov.cn/),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线下办理许可审批,提
供分时预约、快捷办理、自助打印、免费快递送达、帮办代办等服务,减
少人员聚集、逗留时间和面对面接触。进一步压减登记注册环节、时间和
成本,对防疫用品、重要生活必需品及其原辅料生产企业等“三必需”领
域企业登记注册优先办理。
专利商标业务全面实行网上办理。通过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
(http://cponline.cnipa.gov.cn/)或其客户端办理专利申请业务;使用专利
事务服务系统(http://cpservice.cnipa.gov.cn/index.jsp)办理专利费用减缴备
案、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等业务;通过中国商标
网(http://sbj.cnipa.gov.cn)办理商标业务;缴纳专利费用通过银行汇款
方式缴费的,登录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进行缴费信息补充
(http://fee.cnipa.gov.cn)。
三、建立防疫急需用品生产企业及相关领域应急审批通道。对疫情防
控急需的医用口罩、防护服、医用护目镜、酒精及消毒液等消杀用品、乳
胶手套(一次性手套)、民用口罩、配餐盒(包装盒)、相关药品、医疗
器械等用品,以及餐饮配送、物流等相关市场主体许可审批申请急事急办、
特事特办、应办尽办,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扩产、转产、
新建。申请生产次氯酸钠、过氧化氢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
的可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帮助具备条件的医用口罩、防护服等生产
企业快速申办生产资质,帮助医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尽快复工复产、转型
升级。医疗器械等防护用品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开设绿色通道,实行应急审
批。建立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3C 免办)产品备案绿色通道,对符
合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器材、设备等即申即办。
100
四、设置到期许可证延办“宽限期”。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
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 3
个月内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在 1 月 23 日前有
效期届满,因疫情未能及时延续或新办的,至疫情解除之日起 90 日内有
效。疫情解除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或办理变更事项的,可先
行网上申报,分类实行告知承诺、后置审核、一般程序许可方式网上办理、
延期办理(证书视同有效期内)。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特种设备生
产单位许可证换证导致过期的,可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提交换证申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未能按时办理复审导致证书过期的,可在疫情解除
后 3 个月内重新申请证书复审。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无法进行特种设备定
期检验的,可按规定程序延期检验,并在疫情解除后 1 个月内申报定检。
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计量授权和计量标准核准复查换证的,证
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对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
持的认证证书,顺延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
能接受监督审核/工厂检查的企业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实施暂停等处理的
时限,延迟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
五、优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服务和安全供应保障。对粮食加工品、豆
制品、肉制品、速冻食品、方便食品、食用植物油、蛋制品等生活必需品
的食品生产许可实行承诺制办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且生
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经企业书面承诺后,免于现场核查;企业食品生产
许可证到期延续且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或企业申请其他变更的,经企业
说明情况,书面承诺符合条件后,可先行审批,对需现场核查的,在疫情
解除后 60 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对粮食加工品、豆制品等低风险食品,试
点开展告知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及其从业人员,采取线上培训、远程视频、在线监控等方式加强监管服务。鼓励、指导销售者对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实行最小单元包装销售,降低
疫病传播风险。指导外卖企业推行“无接触式订餐送餐”服务。全力做好
省际对口支援医疗队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督促经营主体落实食品进货
查验制度,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餐饮具保洁、场所环境消毒等措施落
实到位。
六、加强标准、计量支撑服务。对防疫用品生产经营重点企业按需提
供点对点标准化技术指导服务。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复产,对依据国际标准
生产,且相关国际标准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要求的,允
许在国内生产销售。建立计量技术保障应急值守制度,开通绿色通道,全
力满足红外体温测量仪计量检定校准(核查)服务需求,快速响应相关疫
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急需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量值溯源需求。对纳入疫
情防控物资扩产、转产、新建“三个一批”的计量器具企业,实行型式评
价点对点服务,专人负责,同步试验,同步整改,压缩审批时间。对复工
复产中到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经企业自行核查满足安全和技术要求,
可在强制检定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延长强检周期到疫情解除后 3 个
月。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免收计量器具
检定校准费。
七、促进网络交易发展。支持、鼓励实体企业与大型电商平台企业合
作,开辟网上销售平台,发展多样化、多层次网络经营模式。利用电商、
商超等渠道资源,推广“线上下单、线下配送”服务模式,全力满足消费
者对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需求。
八、及时高效处理 12315 诉求。及时处理 12315 平台接收的有关疫
情防控的咨询、投诉、举报,有效调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查处违
法案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 12315 投诉举报舆情、民情动态分析研
究,重点关注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消费诉求热点,为保供稳价提供大数
102
据支撑。
九、依法监管审慎执法。加强市场监管,稳定物价,查处价格违法和
各类涉企乱收费行为,打击防控物资生产领域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
防控物资生产所需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坚持依法行政,
防止过度执法、机械执法,促进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繁荣稳定。对积极复工复产,保障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供应的生产经营者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
予处罚。对生产经营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因未按期公示年度报
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补报年报后无需企业申请即可主动移出异常名
录;因未年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企业,主动履行公示义务且列入期限满一年的,可申请移出严重失信企业
名单。因其他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简化流程、尽
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般
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公示满一年
且已改正违法行为的,可申请撤销处罚信息公示。对严重侵害消费者、经
营者合法权益的制售假冒伪劣、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
竞争行为依法从快从重查处。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2 月 17 日

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
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
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阶段性降低除高耗能行业外的工商业电价电力用户用电成本
全省现执行大工业电价(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和一般工商业电
价(单一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除高
耗能行业电力用户外,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电网企业在
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 95%结算。2020 年 2 月份已缴纳电
费的用户,在 2020 年 3 月份收缴电费时核减。
沙洋、洈水、陆水、汉江集团等自供区参照执行。
高耗能行业具体范围,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支持性电价政策执行时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
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 号)、《省发
展改革委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影响共
104
渡难关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0〕40 号)中规定的有关支持性两部制
电价等政策执行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对省内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
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的电费补贴政策,按《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
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 号)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发展
改革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核定享受补贴企业名单及实际用电量,按月测算
相关企业电费补贴金额。
三、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明确部门责任,将国家和我
省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落实落细落地,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增强社会
与企业信心。政策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
理处)。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
产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 年 2 月 24 日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
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5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
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降价范围
  此次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
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降价措施
  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
(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 95%结算。
  三、进一步明确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时间
  2020 年 2 月 7 日,我委出台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
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 号),
进一步明确执行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情况,指导电网企业切
实抓好政策落实,加强跟踪调度,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
106
题,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
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增强企业信心。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商业
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
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
  (三)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明确降价范围对
应的用户,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 年 2 月 22 日

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
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省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有
关天然气经营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
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 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前期出台
的相关政策,就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自 2 月 22 日至 3 月 31 日,中石油供我省城市燃气企业非居民用
天然气,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和市场化部分,供气价格浮动幅度均按原
合同浮动比例下调 21 个百分点执行;中石化供我省城市燃气企业非居民
用天然气,合同基础量和增加量价格浮动幅度分别按原合同价格浮动比例
下调 21 个百分点和 25 个百分点执行。
4 月 1 日后上游企业供气价格政策,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另行
通知。
二、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我省天然气省内短
途管输价格降低 5%。
三、上述措施产生的降价空间,要全额传导到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
格。各地要按照上游企业供本地非居民用天然气气量结构,加权测算非居
民用气降价幅度,核定销售价格。
108
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气价格,仍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
价格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影响共渡难关的通知》(鄂发改价管
〔2020〕40 号)执行,2 月 22 日至 3 月 31 日期间,原则上不得高于本次
降价后核定的当地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根据《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
物流服务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111 号)精神,商贸流
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流服务企业用气价格,参照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气价格
政策执行。
四、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抓紧组织本地天然气经营企业与上游供气企
业对接,积极争取增加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气量,根据上游企业降价情况,
及时传导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释放更多降价红利,支持企业复
工复产。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
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 号)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 年 3 月 9 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5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
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
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
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降
低企业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阶段性降低非居民
用气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天然气生产经营企
业要提前执行淡季价格,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
民用气,要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对价
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
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
二、对化肥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鼓励
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充分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对化肥等涉农生产
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
三、及时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
抓紧工作,根据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及时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切实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加强跟踪调查,及时发现
110
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平稳实施。鼓励各地通过加强省
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释
放更多降价红利。
四、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
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下游企业用气需要,保持市场平稳运行。天
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充分考虑疫情对下游企业生产运营的影响,按照实际
供气量进行结算。
五、加强宣传解释。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
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
业信心。
六、实施时间。上述措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 年 2 月 22 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
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 年 3 月 12 日
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
会发展工作以及在我省考察疫情防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策略启动
分区分级分类分时有条件复工复产,有针对性地开展援企、稳岗、扩就业
工作,强化“六稳”举措,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
会、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十三五”规划任务顺利收官,现制定如下政策
措施。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一)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的财税支持。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
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承担疫
112
情防控运输任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对纳入工信部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技术改造设备购
置补贴的重点企业,省财政给予设备购置费中央补贴后的剩余配套补贴;
对纳入省级支持的企业,省财政全额补贴设备购置费用。在疫情防控调度
任务结束后,对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征用调配的重点企业已生产的库存
产品,以及省定的医药物流企业已按指令采购的剩余产品,全部由政府兜
底采购收储,省财政负责按分级负担原则落实资金。(责任单位:省财政
厅、省经信厅、省税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 积极争取将我省防
疫重点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支持名单,建立省级疫情防控
重点保障企业名录,争取中央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对获得中央专项优惠
贷款支持的企业,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进行贴
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
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
废处置、商贸流通等企业 2020 年新增贷款(1000 万元以内),省级财政
按照市场报价利率的 3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
厅、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加强信贷纾困。 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
保企业不因资金问题影响复工复产。2020 年,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
增速要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低于
去年水平,其中国有大银行上半年普惠型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力争不低
于 30%,全年增速不低于 20%。提高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考核和中小企业
信用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
登记费。各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
113
到困难的各类企业 2020 年 1 月 25 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免收罚息。6 月 30 日后,
银企双方可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各金融机构应对接
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政策,加大对复工复产、春耕备耕等领
域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相关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年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加 50 个基点。各金融机构应通过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
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采取差异化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湖北地区的
金融供给能力。各政策性银行要主动对接 3500 亿元专项信贷额度,对制
造业、外贸、春耕备耕和生猪生产产业链上的中小微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
度。继续开展小微企业“百万千亿金惠工程”“首贷专项行动”和“百行
进万企”融资对接活动,力争 2020 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
年降低 1 个百分点以上。引导金融机构定向发放低息贷款支持个体工商
户。丰富融资产品,探索推行应急订单贷、技改支持贷、应急资金循环贷
等多种灵活适时的金融产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
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支持企业直接融资。 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
绩预告、业绩快报、2019 年年报及 2020 年一季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
请延期办理。新三板挂牌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 2019
年年报的,可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延期披露。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
障企业,有上市意向的,优先纳入我省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科
创板种子”企业名单,进行重点辅导培育。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拟在沪
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省及市县财政积极落实好分阶段
奖励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湖北证监局
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14
(五)加强融资担保支持。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
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
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征收。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企业可
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
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建立完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
制,对单户 1000 万元以内或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省再担保
集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银行和地方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风险。
省内保险机构积极推出面向复工复产市场主体的疫情防控保障类保险产
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湖北银保监
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对扩大融资的金融机构给予激励支持。 对省级金融机构疫情
防控期间实施无还本续贷情况进行统计审核,对排名靠前的给予适当奖
励;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根据年度发行
和贡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人行武汉分行、湖北证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切实为市场主体降本减负
(七)阶段性减免税负。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免征全
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
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因疫
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 2020 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
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
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对
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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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武汉海关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降低用工成本。 自 2020 年 2 月至 6 月,免征全省各类参保企
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已缴纳的按程序退抵;按规定执行减
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
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不超过 6 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自 3 月 1 日起,中小微企业可连续 6 个月按 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6
月 30 日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不影响职工个人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降低用电用气用水成本。 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执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的企业,放
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除高耗能行业
外,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价格 5%。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新
建、扩建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6 月 30 日前,中小微企业工
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按基准价下调 10%。对中小微企业以及疫情防控物
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政
策,企业于疫情结束之后 3 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责
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等,各市、州、
县人民政府)
(十)降低物流成本。 疫情防控期间到疫情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
辆通行费。疫情结束到 2020 年底,在原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二类 ETC 货
车给予应交通行费 22%的优惠,对三类 ETC 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 14%的优
惠。6 月 30 日前,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
116
用。(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各市、
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
小微企业免收 3 个月租金,再减半征收 6 个月房租。鼓励疫情期间各类市
场主体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房租。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
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千方百计促进稳岗就业
(十二)加强省内就业服务。 开展“网上春风行动”,引导农民工、
应届毕业生等重点就业群体安全有序流动,原则上不得限制健康的返岗务
工人员出行,推动解除疫情地区人员返岗务工。开展网络招聘专项活动,
所有市场主体、求职者均可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网站上免费发布招聘
求职信息,支持推广视频招聘、远程面试、网上签约报到等新型招聘模式。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各市、州、县人民
政府)
(十三)加强外出务工服务。 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重
要劳务输入地区的密切联系,提供“点对点、一站式”服务,帮助务工者
有序返岗。驻外劳务机构应主动加强与用工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和就业中介
对接沟通,及时掌握当地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和变化趋势,为我省外出
务工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帮助和维权服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等,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17
(十四)加强大众创业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
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贷
款额度不超过 300 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
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 50%给予贴息。对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
超过 1 年的,由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
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 6 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 3 人及以上的,给予 5000
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
行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五)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统筹使用事业单位编制,公开招聘一
批乡村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充实基层服务力量,继续组织实施好“三
支一扶”和“西部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鼓励各地设立乡村保洁员、水
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灾害信息员等公益性岗位,对从事公益性岗
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 1
年。2020 年光伏扶贫发电收益的 80%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和参
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充分发挥楚商和其他商会组织以及
湖北校友企业提供就业岗位、吸纳就业人员的作用。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
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 1000 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
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能源局、省工商联等,各市、州、
县人民政府)
(十六)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 5.5%的,
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70%;对参保职工 500 人以下的企
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予以返还。困难企业稳岗返
还政策延续实施至 2020 年底。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
118
的中小微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复工复产后继续延长 6 个
月。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
人社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 500 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
超过 6 个月。(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各市、州、县人民
政府)
四、加快畅通经济循环
(十七)抓好稳链补链强链。 统筹推进重点企业和产业链配套企业
复工复产,帮助解决原材料供应、上下游协作等问题。加强各级各类政府
出资产业基金统筹,围绕重点产业建立救助机制,加大传统产业技改升级
力度,防止产业萎缩或产业链迁移。围绕疫情催生的新需求,支持大数据、
物联网、5G、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技术企业在社会治理、疫情防控、无
人物流、远程办公等领域集成创新和发展壮大。针对疫情防控期间暴露的
产业链短板,支持医用防护物资、诊疗检测等行业加快发展。各地对今年
产业稳链补链强链重大项目列出具体目标,实行量化考核,优先纳入省及
各地重点项目推进计划。对新进规企业实施奖励政策。(责任单位:省发
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八)大力提振消费。 “危中寻机”大力推动线上消费,大力支
持发展生鲜电商、在线诊疗、线上教育、网络视频、数字娱乐、无接触配
送等“宅经济”“云生活”消费新模式。协调网络通信运营商及楚天云、
长江云等云平台为企业提供 3—6 个月的免费云上办公服务和提速服务。
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 8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稳
定汽车大宗消费,鼓励各地出台在充电电费、停车费以及自用充电桩建设
等使用环节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综合性补贴政策。调整服务业专项
引导资金投向。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激励政策,有序组织推动住宿餐饮、
119
商贸零售、住房租赁、旅游景区、出租车等受影响较大的消费领域企业有
序恢复经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
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北广播电视台、省通
信管理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九)稳定外经贸发展。 对受疫情影响引发的国际贸易、海外投
资和工程承包、劳务派遣等合同纠纷,积极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中介组
织为相关企业提供商事法律支援,开通贸易投资促进等公共服务绿色通
道,协助外经贸企业办理“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和其他商事文件认证。各
地要结合实际制定鼓励医疗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领域外贸企
业加快生产的具体政策,扩大出口规模。统筹现有相关外经贸专项资金,
对企业“走出去”项目保险费用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
信厅、省贸促会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精准扩大有效投资
(二十)加大投资力度补短板。 建立重大项目周调度机制,加快推
进上半年 875 个拟新开工亿元以上重大项目、195 个 10 亿元以上重大项
目有序开工。及时制定新开工重大项目三个月滚动计划,制定在建项目复
工、新项目开工推进方案。加强公共卫生服务、应急物资保障、防灾减灾、
老旧小区改造、交通物流、5G 网络、数据中心、医废处置等基础设施补
短板项目的谋划建设,建立三年滚动建设项目库。抓紧物资储备体系和应
急管理体系建设,在鄂西北、鄂东南、鄂西南建设 3 个省级应急救援基地。
对 2020 年省重点项目投资计划进行调整,新增相关领域 100 个补短板项
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
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通信管理局等,各市、
州、县人民政府)
120
(二十一)加大资金投入和要素保障。 抢抓中央新增预算内投资及
调整既有预算计划机遇,全力争取国家对我省增加专项转移支付,提高项
目投资国家补助比例及专项切块下达份额。积极争取扩大我省地方政府专
项债券资金规模。全年争取发行 300 亿元企业债券。与国开行、农发行建
立补短板稳投资专项融资机制。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
债券。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
价款。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出让合同缴付土地价款的,免收滞纳金和违
约金。省委、省政府督办的重大产业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可于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延期补缴土地出让金。对省级重点项目和新建非营利性医疗场所,
所需建设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解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
厅、省自然资源厅、国开行湖北省分行、农发行湖北省分行等,各市、州、
县人民政府)
(二十二)全力扩大招商引资。 针对疫情暴露的短板和促进发展的
需要,广泛开展“最美逆行湖北”招商引资活动,鼓励湖北校友、武汉校
友、楚商企业家开展“资智回荆楚”行动。大力推行网上招商,积极推广
网上洽谈、视频会议、在线签约等网上招商方式,推动尽快签约。各地要
用好用足省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制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加大对重大产
业项目落地的奖励力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联等,各市、州、
县人民政府)
六、抓好春耕和农业生产
(二十三)做好农资农机服务保障。 抓好种子、农药、化肥、农膜
等农资生产,引导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与农资生产
企业和经销商“点对点”对接,开展配方施肥、病虫统防统治等服务。有
针对性提前做好农机跨区作业衔接,保证春耕需求。确保 2020 年粮食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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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面积和产量保持基本稳定。(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等,各市、州、
县人民政府)
(二十四)抓好重点农产品生产供应。 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
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加大支农信贷投放力度,积极争取纳入国家和省级重
点保障企业名单,投放总量高于去年同期水平。落实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
再贷款、支农支小再贴现政策,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至 2.5%。推广
“农担信用贷”,对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300 万元以内、省级及省级以上
龙头企业 500 万元以内贷款项目,实行免抵押信用贷款,降低担保费率至
0.5%。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将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 5000
头以上调整为 500 头以上。省财政安排 2000 万元专项资金,补助企业鲜
蛋收储。对损失较大的家禽养殖场户给予延长还贷期限、放宽贷款担保等
政策支持。统筹涉农资金,优先用于扶持 “菜篮子”产品主产区的经营
主体恢复生产。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
产品冷藏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给予支持。落实好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
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
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十五)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 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活困难的人
员,采取“先帮扶、后认定”方式,落实落细低保、医保、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等社会保障政策,防止因疫致贫返贫。对出现还款困难的扶贫小额信
贷,可延长贷款期限 6 个月。对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
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主体,各地可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
持。鼓励省内易地扶贫搬迁补短板配套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工地和增
设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贫困人员就业。(责任单位:省扶贫办、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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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等,各市、州、县人
民政府)
(二十六)加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
“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价格监测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粮油、蔬
菜、肉蛋奶等重要生活物资运输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市场不脱档、不断供,
确保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水平稳中有降。及时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家
庭和特殊群体,按规定纳入相应救助范围。优先安排低保对象就业。6 月
30 日前,对全省所有水、电、气居民用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对
因离鄂通道管控滞留湖北的生活困难的外地人员继续实施兜底保障。加快
落实价格临时补贴政策,建立迅速发放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
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局、省电力公司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优化营商环境
(二十七)加强企业精准帮扶。 加强党对有序复工复产和“六稳”
工作的领导,实行省领导分片包市(州)、市州领导分片包县(市、区)
的服务企业机制。开展“万名干部进万企下万村”活动,各地要组织服务
企业工作队,网格化、全覆盖地宣传政策、了解情况、解决困难,增强企
业信心。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协调落实税费减免、金融支持、贷款贴息、用
工补贴等支持政策,及时解决春耕生产和用工、用地、交通、原材料、设
备、资金等问题,对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车辆,不停
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依托各级政务服务网,搭建问题诉求反
映和快速反馈平台。(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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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优化审批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
一网通办”,线上在各级政务服务网开辟复工复产审批专栏,线下在各级
政务服务中心或指定地点设置综合窗口,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
审批结果统一反馈。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依托投资项目在
线审批监管平台,大力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立项、规划许可、施工
许可、能评等审批事项,可结合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实行承诺审批制、先
建后验。对于涉及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
农业生产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急需的项目特事特办,建立招投
标特别通道服务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
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政务管理办等,各市、
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九)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适当放宽企业资质维持期限,对企业
资质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维持手续的,自动延期至疫情结束;
需继续办理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的,准予其在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办理延期
手续。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
付不及时的企业,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险;对受疫情影响
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
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等,各市、州、县
人民政府)
(三十)加强经济运行监测调控。抓紧创新和完善省内经济调控机制,
密切监测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特别是对就业、房地产、金融、财
政、中小微企业的影响,积极实施逆周期调节政策。加强政策措施的预研
储备、督办落实和效果评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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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
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国家出台的其他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各地各部门要抓好落实。省政
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发布本行业、本领域的具体政策措施。各地可结合实际
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对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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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
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加快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襄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加快发展十二
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 年 2 月 28 日
襄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加快发展十二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
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
要决策部署,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确保实现全年经济
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在坚决执行国家和省已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的基础
上,结合襄阳实际,另提出以下十二条措施:
一、加强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对纳入国家、
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
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逐级申请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
贷款利率的 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
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我市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
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 2020 年新增贷款(1000 万元
以内),市级汇总各县(市、区)、开发区情况后向省级财政申请按照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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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30%给予贴息,贴
息期不超过 1 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人行襄阳中支、市
地方金融局、襄阳银保监分局)
二、各县(市)及襄州区遵照执行《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帮助中小制造企业增加信用缓解资金流动性紧张的办法的
通知》(襄办电发〔2019〕14 号),落实各项惠企政策。〔牵头单位:
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及襄州区政府〕
三、加快有关财政资金申请与拨付。按照中央和省疫情防控政策支持
投向,突出医用物资生产、生活物资保障、农产品生产加工等七大类重点
保障企业,加大项目储备、申请、争取工作力度。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
的拨付进度,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
局、市地方金融局、人行襄阳中支,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大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资金纾困力度。充分发挥我市中小制造
企业应急帮扶基金作用,为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中小企业按时还贷、续贷
提供过桥资金。对于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如期归还到期银行贷款的中小
企业,优先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
人行襄阳中支、市国益公司)
五、减免市汉江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及汉江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直
投企业固定收益。对受疫情影响,出现临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未
及时归还市汉江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及汉江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直投
部分按年或季度约定的固定收益,视情况予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各县(市、
区)、开发区有类似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参照执行。〔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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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国资委、汉江控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
区管委会〕
六、免除出租车司机在疫情防控期间上缴给出租车公司的管理费和承
租费。对受疫情影响存在经营困难的出租车公司,由各级财政、税务部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中的有关规
定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
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实施技能提升补贴。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
(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
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
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实施临时住宿补贴。复工复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需临时安排职
工居住的,由属地政府统一协调一批宾馆酒店,解决职工临时过渡性住宿,
并给予 30%的住宿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
会〕
九、收储防疫物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各
类防护用品,在疫情防控结束后没有实现销售的,按国家有关政策组织收
储。〔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设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防疫物资的项
目,早期介入、贴近服务、网上办理、科学审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
行、限时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性指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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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质条件限制,有可能生产的企业实行特事特办、容缺审批,先生产、
再走程序、补手续。〔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加强征信保护。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
要提供适当的征信保护措施,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
录,相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人
行襄阳中支、襄阳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加强法律援助。建立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办理便捷通道,受理
即办。对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
积极争取国家、省贸促会的帮助支持,及时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合法证明,
以降低企业损失。对造成国际贸易纠纷的外贸企业,及时提供涉外法律援
助服务。〔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
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 6 个月,所需财政支持资金按
现行财政体制落实。中央和省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本政策各

条款由牵头单位商责任单位会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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